办案手记:如何用对方的重婚罪快速达成离婚目的
姜律师自2011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来,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曾在军队情报部门服役22年,长期从事一线急难险重侦查任务,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胆大心细的执行力。擅长采用财产取证、过错索赔、外遇赔偿等36招数,有效帮助当事人获得更多的利益,始终坚持秉承军人风格、谨守忠诚为服务理念。
2019年9月份,一位当事人从广元来律所咨询重婚罪问题,当事人说已经咨询了7、8位律师,但律师的答复让自己非常困扰,希望找一个非常专业的律师来回答自己的问题,通过在朋友介绍,找到我们锦瑟婚家家事律师团队的电话,在电话咨询接线律师时,还反复提到一定给自己找位专业资深律师,临到来所之前,还在犹豫是否到所上。
接待当事人时,当事人非常年轻,看着脸上的稚气还没有退完,却带着不到一岁的孩子一块来到所上。原来来者本身是第三者,自己没有婚姻,对方是有婚姻的人,刚开始自己并不知道对方的婚姻情况,双方在广元老家办理了结婚仪式(有录像带、婚纱照片为证),孩子满月时办理了满月酒,也有录像带,还有大量的吃酒人证明。后来当事人知道了对方已经有配偶,遂要求对方离婚并娶自己为妻,但现在由于对方不愿意和原配离婚,双方发生了纠纷,对方并动手打了咨询者。基于这样的原因,当事人想追究对方的重婚罪。
客体上,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主体上,重婚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此基础上又分为两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称为重婚者;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称为相婚者。主观方面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自己没有配偶,而且被他人欺骗,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不构成重婚罪。
实践中,社会意义上婚姻关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1、法定婚+法定婚;2、法定婚+事实婚;3、事实婚+法定婚;4、事实婚+事实婚。对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对待。
一、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记)的,是典型的重婚罪。表现为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而领取结婚证。
二、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实婚,即双方以夫妻关系相对待并且同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构成重婚罪。但这种事实重婚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三、如果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存在刑法保护的法益。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受法律保护,此后又有事实婚或法定婚的,应构成重婚罪。
四、有重婚行为的,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13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对于以下受客观条件所迫而重婚,主观恶性较小的,不以重婚罪论处:1、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迫于生存而重婚的;2、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迫于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3、被拐卖后再婚的;4、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又与他人结婚的等。
最后,要特别注意区分重婚与同居行为的界限。同居既可以是双方有配偶的人或一方有配偶与另一方无配偶同居,也可以是双方都无配偶的人同居。当一方是有配偶时,同居事实上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对此的解释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如果长期与他人的婚外性行为,不以夫妻名义,属于同居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成立事实婚姻的,可构成重婚罪。
法律实务中,要认定重婚罪可真的是难上加难,姜律师在办案中唯一认定重婚罪的一个案子是在云南某人民法院,所以读者们在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要在律师的指导下多角度,多方案解决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