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生活搭个伴 遗产不会轻易得
原告:李先生(李某某之子)
被告:吴女士(李某某同居女友)
案件经过:
李某某(男)丧偶后与吴女士共同生活,并未办理结婚证,同居时间为1994年,李某某当时50多岁,吴女士40多岁,共同生活直到2020年。李某某多次生病住院后,最后一次去世得非常突然,对遗产未做任何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由此而起。
李某某生前留下房产四套,十几万银行存款。特别是位于市中心的两套拆迁房,按拆迁市值约为一千万元。李先生认为自己是李某某唯一的儿子,当然留下的所有财产均为自己的。但未想到,却被吴女士起诉至法院。吴女士手里持有李某某签订的协议,内容为:“我和吴女士同居多年,虽未办理结婚证,但我们共同生活,实际就是夫妻,在我年老之后,均为吴女士照顾生活起居,所以,我(李某某)与吴女士为事实婚姻 。”
办案经过
此案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和吴女士的夫妻关系为事实婚姻,李某某死后财产未做处理,按法定继承,吴女士享有继承权。吴女士不仅分得两套拆迁房中的一部分,还分得另外的遗产。一审败诉后,李先生委托锦瑟婚家律师团队代理二审。在阅完一审所有的卷宗和资料后,通过走访和调查,我们才了解到李某某与吴女士婚姻的真实情况。李某某年老后在和吴女士一起的日子里,非常不幸福,并未受到很好的照顾。李某某的退休工资也全部由吴女士所掌握,在李某某去世后第二天,银行存款全部被吴女士取走。
特别是在李某某生病后,吴女士根本未尽到好好照顾的责任,导致李某某营养不良,生褥疮。李某某每次入院都是李先生一家在照顾。因为双方一直有矛盾,且矛盾激烈,在李某某生前,两家几乎不往来,现在为了遗产,双方更是闹得不可开交。
一审法院判决的关键点,是确认了两位老人同居的时间为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在此之前,此婚姻为事实婚姻,老人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能证明同居时间为1994年2月1日之后,按法律规定,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吴女士就无权继承李某某的遗产。团队为此进行了调查和走访,但因李某某已去世,很多取证工作进行得非常艰难,年代久远,多次搬家。我们找到他们原来的邻居、其工厂上班的领导、李某某的好友了解情况。大量的证人证言、双方往来书信、住院证明等最终可以证明,双方正式同居的时间为1994年6月份左右。
案件结果:
最终二审改判李某某与吴女士为同居关系,吴女士没有继承权,不能对李某某的遗产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