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代孕只为儿 家破人散后悔迟
原告:方先生
被告:黄女士
方先生与黄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婚后育有两女,因方先生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二女儿出生后,方先生要求黄女士继续再生,直到生到儿子为止,黄女士拒绝,双方因此事经常发生争吵。
夫妻婚后在黄女士家族支持下,开始经营电缆工厂,在改革浪潮下,方先生生意越做越大,家庭财富增长很快。方先生又担心企业未来无人继承。遂在黄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前往泰国投资的机会,通过泰国清迈代孕机构,由泰国代孕妈妈怀孕了一对双胞胎男孩,方女士知晓时,已怀孕8个月左右。
黄女士婚后全职在家照顾女儿,赡养双方父母,为家庭付出很多。也未参与电缆厂的生产经营,对公司投资项目并不清楚。代孕事件发生后,她的情绪反应非常大,不但坚决要离婚,还坚决不同意代孕,发生很多过激行为,人也慢慢患上抑郁症,并口头同意对自己非常不利的财产分配方案,一心只想尽快离婚。
王女士父母担心黄女士不能很好处理婚姻纠纷,身心受到重创,遂委托锦瑟婚家团队进行处理。
办案经过
黄女士在离婚纠纷中,已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长期的家庭生活,导致她对工厂收益及家庭主要财产情况均不清楚,对代孕情况也未有实质性的证据。黄女士的诉求:一:坚决离婚,两个女儿的抚养权都要争取;二:家庭财产查清楚,争取更利于她的财产分配方案;三:坚决不同意代孕,看能不能把代孕的行为中止。
在清楚案件基本情况和黄女士的诉求后,我方团队进行了详细的财产摸底工作,也对代孕的相关法律和案例进行研究,并请优秀的心理咨询师对黄女士进行心理治疗。
由于方先生坚决不离婚,我们提起诉讼的同时,为了争取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也进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前往清迈核实收集代孕事件的相关证据。
案件结果
由于方先生拒绝调解,法院开庭后,我方拿出详实证据,证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总金额。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因方先生私自代孕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实为其他重大过错,应向黄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因黄女士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方面承担较多义务,方先生应向黄女士支付离婚经济补偿费。
后经过法院多次调解,黄女士争取到了电缆厂的股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并获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法官也按法律规定,支持黄女士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的费用。拿到判决的方先生后悔万分,他说只想要两个儿子,没想会闹到家破人散的地步。